
恭喜本會現任張宏邦(98-99大隊長)、及林熴濱兩位副大隊長,通過總會在\11/22-23所辦理「第6期高級水上安全救生教練訓練班」入學測驗之合格名單,對於他們倆位能夠順利出線,在此特別向兩位副大隊長表示恭賀之意,也期許她們再接再勵,能夠在12/3-9共7天的訓練期間,同樣可以通過其考驗,使代表「高雄縣支會」再爭取其資格,併同現任張常高級教練來一起協助本會「水上安全救生訓練與服務」領域之傳承教育。
而為打鐵趁熱,會裡將規劃於明天三、四月承辦總會「B級游泳教練講習」之後,緊接著舉開本會「第八期救生教練班」,幫忙培植新秀墊定永續發展之根基。他們之所以會得到委員們的肯定,我想應該是多年來以〝績極和主動〞,參與協助會裡各項業務之推展,用行動來支持擁護著「紅十字會運動」之推廣,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吧!
同時兩位副大隊長更「以身作則並自我要求」,同時也放下身段不斷朝向終身學習的態度去面對一切,不但先後取得其EMT、高級急救教練、身心障礙游泳教練、基礎和進階搜救...等等資格外,也將所習得之各項知識技能,適時傳承所學、幫忙承接開辦眾多訓練及服務工作,甚直接「紅十字會救災隊第三大隊」參與服務,並擔任救援第二小隊長及後勤組長之重要職務;尤難能可貴的是,亦鼓勵另一半(兩位嫂夫人蘇美珍、趙千儀),投入其「紅十字會志願服務」行列,成為本會頂尖優秀的急救教練,如此犧牲奉獻全家投入之精神,令人欽敬感佩。
又在此同樣要恭喜我「紅十字會救災隊第三大隊」救援第三小隊長楊教練政文兄,同樣代表「高雄市分會」脫穎而出,相信有了他們三位即時的產生,應可為這陣子停滯不前甚而失血的「大高雄地區」之紅十字會水上救生服務工作,帶來一絲絲的希望。而個人更衷心企盼,在往後高雄縣市能夠持續結合並相互合作,共同為需要幫助的人銜續努力。
另於此也要安慰張教練水泉及韓教練全智兄,縱使這次無法如願以償,但來日方長希請不要氣餒、再接再厲,而小弟身為業務主管立場,更必須鼓勵兩位後起之秀,也能夠同兩位副大隊長一樣,以用心和主動之服務精神,予績極參與和投入相關領域,使累積服務成效,相信在不久將來,也一定可以成為第七期的高教群的。
總會公告~第6期高級水上安全救生教練訓練班入學測驗合格名單 ( 2008-11-28 )
高雄市分會 楊政文
高雄縣支會 林熴濱、張宏邦
基隆市支會 陳武鳴、楊瑞程
花蓮縣支會 陳聰明
台北縣水上安全工作大隊 陳要然
台北縣新烏救生隊 黃萬財
總會水上安全教練團 潘振明
2008志工嘉年華會-紅十字會闖關活動(推廣紅十字運動) VS. 紅會 以下節自~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219/ch02/type1/gov10/num5/Eg.htm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台內消字第0970824477號 訂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部 長 廖了以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 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 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 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第 三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時,協勤區域為單一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依直轄市、縣(市)轄區劃分後,向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協勤區域之成員名冊。 四、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五、年度工作計畫。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名稱、地址、類別、聯絡電話及其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等資料。 第 四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發給登錄證書。 前項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三年: 一、申請書。 二、登錄證書正本。 三、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 前項第三款所稱複訓,指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複訓。 第 五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異動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登錄機關備查: 一、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地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異動。 二、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電話異動。 三、成員之組成、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異動。 第 六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撤銷其登錄: 一、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 二、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 第 七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其登錄: 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良後果。 二、因成員異動,不足二十人時,經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三、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 第 八 條 經撤銷或廢止登錄之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於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繳回登錄證書;逾期未繳回者,由登錄機關公告註銷之。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依前二條撤銷或廢止登錄者,自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登錄。 第 九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對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訪查、督導、評鑑,並擇優獎勵。 第 十一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登錄資料建檔管理並及時更新。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以下節自~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219/ch02/type1/gov10/num6/Eg.htm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台內消字第0970824478號
修正「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為「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並修正全文。
附修正「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部 長 廖了以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民防團隊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民防總隊;在警察局設民防大隊,警察分局設民防中隊、分隊、小隊。
前項民防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並以每一警勤區遴選一人至六人為原則;若干小隊組成一分隊,若干分隊組成一中隊。
第 三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應設隊;並得視工作任務需要,下設若干分隊。
第 四 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僅得參加其中一種編組,不得參加其他編組。
第 五 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應接受下列訓練:
一、基本訓練:十六小時以上;其課程範圍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 災害認識:二小時。
(二) 災害搶救:四小時。
(三) 緊急救護:四小時。
(四) 簡易搜救:四小時。
(五) 災害心理及團隊組織:二小時。
二、 複訓: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實施,每年八小時以上。
前項各款訓練,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認可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完成第一項第一款基本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救災識別證。
第 六 條 救災識別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參加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時,應檢具救災識別識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證。
第 七 條 救災識別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持有人得檢具完成基本訓練後各年度複訓證明,向發給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第 八 條 協助救災事項如下:
一、災害警報之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二、交通管制、秩序維持。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七、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八、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九、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其他由應變中心指揮官臨時分派事項。
第 九 條 協助救災之通知,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電話、口頭、簡訊傳送或大眾傳播工具為之。解除時,亦同。
第 十 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經通知協助救災時,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應攜帶救災識別證報到。
第 十一 條 協助救災工作應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不得單獨為之。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給機關得註銷其救災識別證:
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良後果。
二、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文/郭冠億 攝影/郭冠億
時序已進入冬天,今年天氣冷得似乎比較慢,但隨著一波波的冷氣團南下,開始出現很多因為發病而到醫院急診的人,根據北縣消防局統計,光是11月19日 到20日短短兩天,就有10多人疑因天氣太冷導致心血管疾病發作而送急診,其中還有6人到院前就已經死亡。此次我們將討論在進入冬天應該注意的疾病,多加注意應可避免許多危險的狀況發生。
氣溫驟降會導致許多呼吸道與心血管疾病的發作,如果不加以注意很容易導致生命的危險。在呼吸道疾病方面,要特別注意的是平日有氣喘及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的病人,在天冷時,氣喘的人很容易因季節變化而加重病情,氣溫下滑容易引發COPD症狀加劇,容易誘發患者氣喘、咳嗽等症狀發生。此類病人在冬天應特別注意遠離生活裡的過敏原、減少出入公眾場合、遠離受污染的空氣、出門可以戴上口罩避免過敏原與保暖功能,都會對降低疾病發作有幫助。
在心血管疾病方面,天冷時也要特別注意,因為氣溫突降的結果容易導致血管收縮,要特別注意有心臟不好、高血壓的病人。血管的收縮、阻塞和出血都息息相關,要注意腦中風或是心肌梗塞的情形發生。此類的慢性病人一定要按時服藥、平日注意身體四肢和頭部的保暖、避免太頻繁出入溫差大的空間、定時測量血壓血糖等等都是有效的方法。
在其他慢性疾病方面:對於有糖尿病的病人,容易因為低溫的關係,腳部末稍神經感覺會比較遲緩,所以容易有傷口產生而不自知,需小心糖尿病足的產生。在冬天須特別注意足部的保暖且避免受傷;對於有退化性關節炎的患者,天氣寒冷容易發生疼痛情形,這是因為關節炎患者的關節韌帶對熱脹冷縮感受力較差,關節緊繃產生的症狀。所以此類病人需要盡量控制體重勿過重,就可以減少關節的負荷,平時可以熱敷、少做太使用關節的活動都可以預防疼痛的產生。
在冬天也很容易發生皮膚方面的問題,對於皮脂腺分泌較不足的人(年長者為多),因為皮膚過度乾燥,在小腿部分及手臂等處很容易發生皮膚乾燥、脫屑、發癢等症狀,又加上冬天許多人喜歡泡熱水、洗舒服的熱水澡,結果反而又讓皮膚的症狀更加嚴重,因此須特別注意不要過度浸泡熱水,平日注意皮膚保濕,在發生乾癢時可以塗抹乳液或親油性藥膏以補充皮膚的水分。
以上幾項都是在冬天必須要特別注意的疾病,在此筆者也特別提醒家中如有年長者及慢性病患者的人,在冬天更應該注意其按時服藥情形及注意保暖,如果有胸痛或疑似中風情形也應趕緊服用藥物及就醫,可以避免掉許多危急情況的發生。(筆者現為馬偕紀念醫院藥劑部急診藥師,aguiter@yahoo.com.tw)( 97年11月27日 )
在之前的信當中與大家分享了一些關於如何渡過不景氣的看法,由於這個主題可以談的事情很多,可能並非一兩次的文章就可以敘述的完,而最近看到一則新聞,恰好是與如何度過不景氣也有點相關的,因此柏霖想針對這件事情來與大家分享一些想法。
最近有出了一本書,叫做『不抱怨的世界』,書裡面有提到『抱怨』這個行為,是如何對我們的個人、家庭、同事週遭、甚至整個世界產生負面的影響,也提到了一個簡單卻又奇妙的方法,可以幫助人養成不會抱怨的好習慣。
友人覺得這真的是很好的一種觀念的推廣,試想,今天如果當你遇到了一些糟糕的事情,或是面臨到一些糟糕的處境,有沒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把事情弄得更糟呢?答案就是『抱怨』,抱怨永遠是把事情弄得更糟的一種方式,一個人心懷著怨氣、口吐怨言,只會讓負面的情緒持續纏繞在自己身上,讓自己無法以振奮的事情,去做好自己可以改變的部份。
要停止抱怨的行為,有幾個訣竅,在此可以跟大家分享
1.觀察自己的想法,留意自己的情緒與思維的狀態,一有負面的情緒的時候馬上警覺,就好像被蚊子叮到一般的去發現自己的負面情緒已經冒出來了。
2.判斷這個負面情緒的來源,是什麼樣的事情,對於這件事情,我無法改變的部份是什麼?我可以改變的部份又是什麼?
對於無法改變的事情,請耐心的去包容它,因為既然已經是自己無法改變的部份,多花時間去抱怨也是無濟於事的,徒然消耗時間心力罷了;至於可以改變的部份,則靜心思索有什麼對策可以去改變它。
3.用某種輔助的工具來管理記錄自己抱怨行為的頻率,與個人在發展克制抱怨行為的進展,可以是某個手環、也可以是個筆記本、或是任何你覺得方便又富有創意的方式。
請一起支持這樣的行動拓展出去,請讓我們創造一股『正念』的清流來彌平這場海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