賑日募款委託紅會 挨轟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11/03/29 00:07 【記者張淑珠/台中報導】


台中市議員曾朝榮昨(二十八)日痛批台中市這次募款幫助日本震災災民,竟委託要收取行政費用的紅十字會,光行政費用就要被抽行政處理費約二百四十二萬元,他質疑「市府難道沒有能力可以處理募款事宜嗎?募款不易,三百多萬還可以多幫助很多災民,市府不但效率差,能力更不足」!

台中市議員曾朝榮在市議會民政質詢時,痛批莫拉克風災至今已經超過一年半,當初台中縣募款兩千萬元早就發送給災區使用,但台中市風風光光募得八千五百多萬元善款,除了救災與發送慰問金,尚餘七千五百六十九萬餘元,去年十一月就審查通過補助林邊國小等三所災區國中小興建圖書館,但卻至今未撥款給災區學校,曾朝榮痛批「市府效率太差」,要求迅速撥款幫助災區學校圖書館重建。

台中市社會局長王秀燕澄清,台中縣當初是將善款直接分送屏東縣等六個災區縣市指定重建用途使用,但台中市因為是將七千五百多萬元分別補助林邊國小等三災區國中小指定興建圖書館,因為公家單位必須符合採購法發包才能請款,市府社會局每個月都有追蹤興建進度,並非延宕不撥款。

此外,王秀燕說,根據「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單位的確可以依法抽取行政處理費,其中超過一千萬以上、一億元以下的募款,公益單位可以抽取一百五十萬+八%募款金額的行政處理費,但「指定用途」不在此限,她說市府將明定指定日本震災用途,充分利用善款。


冷靜面對災難 印尼籲學習日本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3/28 21:34


(中央社記者傅一倩雅加達28日專電)印尼紅十字會主席卡拉(Jusuf Kalla)今天表示,印尼必須學習日本政府和人民在面對自然災害時表現的冷靜與明智態度。

他說:日本政府和人民對預防自然災害的完善準備,使得地震和海嘯的民眾傷亡降到最低。

據日本共同社報導,3月11日的地震和海嘯已造成日本1萬901人死亡和1萬7649人失蹤,同時日本周邊13座大小火山也正蠢蠢欲動。1000328


天堂不撤守-我看到了大陸的法治火苗


2011-03-28  中國時報 【陳長文】

 月前北京大學法學院提議為學生籌辦首次法律人的職涯講座,邀請我與幾位近十年來在北大義務授課同仁,為學生提供傳統課堂教學以外的實踐和交流的平台,以提升同學的競爭力,更重要地,成為一位「合格的法律人」。我為北大法學院的用心感到欣慰。

 兩岸法治的進步與融合,是兩岸關係發展最關鍵的功課。大陸的法治建設,從一九九一年我在飛往北京的中國民航機上看到《人民日報》海外版(僅給海外人士閱讀的版本)〈法制,中國人的新觀念〉一文,到二○○○年在北京長安大街看到大幅「認真學習憲法」標語,可謂是一條漫漫長路。法治對國家發展的重要性不言可喻。近年來,大陸在經濟上有了驚人的發展,然而若缺少了健全的法治建設,社會發展能否持續,令人憂心。

 兩岸法學教育經常交流,大陸對於台灣的法治經驗相當重視。因此,我以「爭氣的法律人」為起點與學子對談。從課堂討論到之後學生們提出報告,我看到了激盪的火花,也看到了大陸建構法治社會的未來火苗。我們討論了「科舉取士」的傳統在兩岸教育體制所留下的痕跡。考試領導教學,甚至領導了法律人的知識面向,導致法學教育與法律人真正應該培養的素質脫節。兩岸法界對此現象咸感憂心,認為改善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考試的命題方式及提高錄取率,是導正的方式之一。

 學生從不同角度提出看法,認為雖然「司考將很大一部分人隔離在法律殿堂之外,但法學教育所帶給他的,是獨特的處理問題的視角,是融會貫通的法律精神,這將會伴隨他一輩子。」在台灣,法律學生從商、從政、成為公務員者比比皆是,他們確實從法律專業中萃擷出跨業後大展長才所需的養分。北大法學生能夠有這樣寬廣地自我期許,我們可期待中國社會未來能有優秀法律人,在不同領域中帶進法治觀念和專業服務。

 論及法學教育如何傳授法律核心價值與理想,而不只是訓練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法匠,我拋出了二個例子,一位是托爾斯泰筆下的伊凡.伊列區,另外一位是國際紅十字會創辦人亨利杜南。伊凡.列區從小聰穎用功,進入法院平步青雲。有一天意外受傷、臥病不起,醫師對他的診治就如同他的辦案,優雅而冷漠,不把對象當成有思想的個體;同事們紛紛想著遞補他的位子,就如同過去他的一貫作風。沒有人真正關心他,就如同他也沒有關心過別人。他在生命終點之前開始後悔,卻已於事無補。

 亨利杜南年輕時是一位銀行家,因為路過戰場,體會到戰爭的殘酷而觸發了大愛,開始奔走成立一個中立的救援組織,老年住入養老院裡,直到有人發現他是紅十字會的創辦人,才將第一屆諾貝爾和平獎頒給他。他把大部分的獎金捐給慈善事業,卻在貧病交困中死於養老院。

 對此對比,學生有感於在現實中,多數人只是隨波逐流,互相攀比炫耀;也有同學反省到「在法學研究常常糾結於盜竊罪還是詐騙罪的行為定性,完全脫離了原本的案件和結論對於當事人命運的影響。在這一意義上,我們都同伊凡.伊列區一樣,忘記了法律應有的人本關懷。」

 從學生的討論中,我可以理解大陸年輕法律人的思維與掙扎,台灣以往也有過類似的發展進程。雖然中國大陸當前的政治制度選擇與台灣相距甚大,一黨獨大、以黨領政的政治體系能提供多少沃土讓法律學子在進入法律職涯後滋長,還待觀察與期盼,但在這一個法律人職涯講座中,我看到了中國大陸法治發展的希望。因為,台灣的法治發展軌跡中,我們也曾有過類似的處境,外在的政治是威權的,但學生的思想卻是自由奔放的。這些自由奔放的思想,終究成了時代的主角,引領了體制的革新。如果我們能,那麼對中國大陸來說,進一步落實民主與法治,就只是時間問題了。(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日震核變/賑濟日本 嘉縣樂捐逾400萬


宋其佳/整理

 日本強震後,嘉義縣政府員工發起自由樂捐,募得新台幣400多萬元,今天由縣長張花冠交給中華民國紅十會總會長陳長文。陳長文感謝縣府員工人道援助日本的愛心。

 縣府指出,張花冠3月9日結束日本考察返國,11日日本就發生大地震,災情慘重,張花冠感受特別強烈,不但親自到媽祖廟為日本及災民祈福,17日並發起縣府暨所屬機關自由樂捐活動,截至21日止共有4172名員工捐款,募得善款437萬2593元。

 中央社嘉義縣28日報導,嘉義縣2009年遭逢八八水災肆虐,許多災民流離失所,有家歸不得,災後紅十字會總會積極協助地方展開復建,為災民興建組合屋及永久屋,因此,身為地球村一員,張花冠呼籲縣府員工賑濟日本災民,自己帶頭捐出10萬元。

 張花冠下午由紅十字會總會嘉義縣支會長吳容輝陪同,北上親自將善款支票交給陳長文。

 縣府說,日本強震後,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發起的勸募活動,台灣的民眾為善不落人後,愛心源源不絕,目前已募得14億元善款。


NGO在全民防衛動員與災害防治體系中的角色與定位--趙忠傑


一、前言
當前,各國多傾力國土安全之維護,顯示國家的安全威脅,不僅是來自外部的軍事威脅,還包括了來自內部的天然與人為的威脅因素。因此面對現代的戰爭與現代的國防,已不再是單純的軍事行為,乃是牽動整個國力、軍力、民力的綜合行為;而建立全面性的綜合性安全觀念,乃是政府與民間都必須建立起的基本共識與觀念,亦是台灣邁入廿一世紀所必須具有的準備。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原本係為因應戰爭發生,所建立一種動員全民資源支援作戰的準備工作。過去防衛動員比較著重在軍 事面向,強調動員在「為適應國防軍事的 需要,將國家的人力、物力、財力等由平時狀態轉為戰時狀態,使國力做最有效的 發揮。[1]」但為了國家安全內涵與與威脅的轉變,以及我國可能面臨因為人為及天然因素所造成的緊急事變或重大災變,防衛動員的目的也擴大涵蓋至緊急事變與重大災變的因應。[2]

台灣地區的NGO在解嚴後,有快速發展的趨勢,不管是宗教團體、社福團體或是發展的趨勢,不管是宗教團體、社福團體或是特殊利益團體均紛紛成 立,在許多熱心的成員支持下及這些NGO獲得充沛的財力和人和助力,對 社會大眾的貢獻極大,有些組織更積極倡導公共政策,促使政府正視社會變化, 甚至加以立法,扮演政府的監督者,也獲得民眾的肯定和支持。尤其在九二一辰災後,透過這些非營利組織的運作,釋放出鉅大的民間力量,投入救災及復建工作,其工作表現甚至超過政府的行動。台灣近年危機不斷,災難頻仍,儘管政府部門投入可觀人力、物力、財力從事災害防救,仍屢因救援不得要領、處置不當,甚至束手無策,而備受指責。每年的天災人禍徒使人民生命與財產損失難以計數,政府部門如何有效管理各型危機與緊急災變,業已成為急迫且必須正視的課題。

二、防災動員體系
各國政府對於國內的「危機與緊急災變管理」,雖然因為時空環境有別,而有其各自不同的發展經驗。然而美國「聯邦緊急管理總署」( Federal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FEMA) 所發展一套「整合性危機管理系統」( Integrated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IEMS) 綜理全國各類型危機( a spectrum of crisis) ,已能有效因應日益增多的各種天災人禍,深受美國民眾與學術界肯定。尤其,就國家安全與民防( civil defense)的角度而言,此一系統兼具平戰時處理天災與兵災的「雙重用途」( dual approach)[3],相當程度顯現出,後冷戰時期美國民防的準備是全面性的,且與國家安全政策相互整合,以便因應所有的緊急事故。因此,美國政府的「危機與緊急災變管理」不論在組織發展或是政策架構,對我國刻正積極尋求落實「危機管理」理念之際,尤具啟發意義。

三、NGO與政府分別在防災動員中的應用
NGO多半分佈於各縣市,均為志願性且具地域性之組織,且各團體之救災專長不同,所擁有之設備也不同,考量其整體執行能力,在災害救援派遣上,擁有專業性之救災團體較適合擔任對「點」的救援工作,如偏遠地區醫療協助、山難、海難等救援,換言之,即適合擔任縣、市政府單位的專業備援單位;而擁有較多人力之NGO(如慈濟功德會、志工、宗教團體等)則適合從事對「面」的救援工作,如醫療站開設、災民安置、心理輔導及協助受災戶辦理喪葬事宜等,且亦可收納自行前往災區協助之個人志工,予以妥善分配,以有效管理及分配救災資源。

政府由國防部負責主要救援任務,原因是軍方因擁有數量眾多的兵力、機具及高度的機動力,因此適合大面積的非專業性救援,由於軍隊屬國家之公器,因此應該以協助公共建設(如:學校、道路、排水溝、車站等)復原及偏遠山區救援為主,至於受災民宅清理部分,因亦引發分配不均的爭議,且自宅受災復原亦為災民應盡之義務,所以應由受災民眾將自宅廢棄物清運至屋外後,再併同軍方清理街道之廢棄物一同清運較為合宜,在納莉風災期間,就曾有軍方協助救災,受災百姓從旁指揮官兵打掃之情事,此種行為非但不負責任,亦容易澆熄軍隊對救災的熱忱,造成救災士氣的低落,進而降低整體救災的效率。

由於救災工作本身即具有整體性、危機性與迫切性,故在任務遂行上只有整體成敗而無個人得失。尤其是法令規定乃施政和執行一切任務之重要基準與憑藉,所謂「依法行政」即是此意。故在此一階段對於相關法令規定之研修,必須慎重其事,求其周延完備、而利於行。實際上,有了完備的法令體系奠其基,不但有利於後續「發展準則教令」、「強化救災演訓」等相關工作的推動,而且對於「整合預警機制」、「預置兵力部署」來說,也是不可或缺的根本舉措。

鑑於救災資源有限,因此不論政府或NGO均應強化彼此間的合作與分工,使得政府可以更有效的掌握與分配救災資源;另政府應與NGO建立有效資源分享模式,以利資源分配之判斷,比如政府通信設備較為先進,可提供災區相關訊息,亦可協助搭載民間志願服務團體人員至偏遠山區進行救援等,如此可確保救災資源不被重複使用於同一地區,可有效提升救援的效率。

其實在實際執行面上,「救災」與「復原」實甚難劃分,以風災過後街道清理為例,究係應該界定為「救災」或「復原」,如為前者,地方政府可依法令尋求軍方支援,若屬後者,依「災害防救法」的規定,則應無「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之適用,應尋求民間志願服務團體協助或由權責機關自行處理較為適宜,然而,若由受災縣市依權責處理,不論其方式是要求所屬公部門人員加班協助或徵集民間人力機具來協助清理,均需負擔龐大之加班及徵集人力機具費用,對受災縣市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且勢必將造成中央與地方的嫌隙,因此全民防衛動員法的訂定,使軍警或NGO可適法性的協助地方政府進行災後復原工作,方為長久計。

四、台灣動員防災制變體系

目前我國有關國家安全的運作機制,主要依賴戰時的防衛動員體制與平時的緊 急應變機制。換言之,平時如遇重大緊急 事故,如天然災害等,可依照緊急應變體 系,視災害性質由主管機關在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進行緊急事故處理與應變。[4]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現有防災計畫體系共分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等四級。各層級內設置災害防救會報,中央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自中央乃至於地方建立完整之災害防救體系。當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為預防災害及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是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及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為處理重大災害援救等應變事宜,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根據災害防救法,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其組織架構與防災計畫等施行細則。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9條,各維生系統相關之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劃擬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據第14條之規定,於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已執行災害應變中心所交付之災害應變措施。

我國國土安全著重在災難防救、緊急應變及危機處理上,以避免包括恐怖主義或天災對國家內部造成的威脅與損害,以確保國土範圍內的人民福祉與公共利益。

台灣所面臨的非傳統安全威脅是綜合性且多方面的,但是型態及回應機制卻不相同。例如除了上述的全民防衛體系之外,其他緊急應變體系還包括了災害防救體系、傳染病防治體系、緊急醫療體系、核子事故應變體系、民防體系、反恐體系等。綜觀我國現行重大的災害防救應變相關制度, 以災害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為主, 處理災害的範圍包括了天然及人為的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暨輸電線路災害、寒害、土石流災變、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核子事故、重大傳染病等。如果災害發生因為戰爭而起,並且是多面向的,或是因為恐怖主義攻擊所產生,甚至嚴重影響到經濟社會活動或民眾恐慌時,各分立災害應變機構將無法因應,必須提升處理層級,啟動整合應變機制,結合所有應變機制進行備援或處理。

五、 國際動員防災制變體系
近年來,世界許多國家,如俄、日、法、韓等國都紛紛調整體制,從戰略上、根本上尋求應對辦法;不少國家效倣美國,成立強力的部級機構去統率安全減災應急任務。美國在20多年前就以“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FEMA)跨過了分隔管理方式,加強了安全減災應急綜合管理:“9-11”之後成立了“國土安全部”,統率全美安全減災應急綜合任務。美國的救災工作是自下而上進行的,第一反應是地方政府緊急預案,如果災害進一步擴大,地方政府就會向聯邦發出救援請求,隨後,聯邦緊急救援署進行搜救工作,並且供應電力、食品、臨時避難所等基本物資。當美國政府進行大規模救災行動時,他們的首選合作目標就是美國紅十字會。同時,各種社會公益救助組織也會在第一時間趕到受災現場。我國政府是自上而下的控制體系。在應急動員中,實際上也形成了一個自上而下的動員體系。這個體系中,需要自上而下,層層動員,致使距離災害越近的基層政府反而“自主適應性”應急動員越不及時。因此,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確保每一級政府都能在自己的職責內對突發災害作出最快速的應對。該體系包括5個內容和功能不同的系統,即指揮調度、處理實施、人財物資源保障、資訊管理和決策輔助。該體系中某個系統的組成人員來自不同行業部門,因此需要協調和協同作戰。要保證整個體系的高效運行,必須有相應的管理機制,即用於處理巨災的相應措施和規章制度。

美國大災大難面前,一般都會出現三種力量,即警察、消防和紅十字會,他們按照自己的職責井然有序地分別展開維持秩序、搶救和救援、後勤服務工作。因此,必須統籌國家應急管理機構、國防動員委員會、民間團體、紅十字會之間的協調關係,統籌軍隊、警方、地震、消防、交通等部門在應急動員方面的職責關係,防災救災指揮機構,在政府主導的情況下發動社會力量,也就很難使區域間形成強有力的應急救援網路體系,切實解決民間組織有勁使不上或者組織無序的狀況。美國雖然理論上聯邦政府不能向地方政府發號施令,但是一旦發生大範圍、區域性的重大事件,國家就會宣佈進入緊急狀態,用特別的法律授權來採取各種應急措施 。

歐洲國家如:德國、法國、奧地利等國所發展之事故應變指揮系統也大致和美國相同,都具備下述之幾個要素:

1.具備完整性之救災組織體系:依據事故處理上之實際需要,將指揮體系分成指揮、搶救、計劃、後勤及財務支援五個部份。

2.統一指揮權責:統一指揮是作為事故現場有條不紊,避免混亂之要件。然而統一指揮並不意味指揮官必須從事故發生到事故終止都須維持同一個人,而可因應事故規模擴大而改變。

3.完整之資源管理:當有突然的資源需求,包含人員、裝備、耗材及資訊等。

從1991年到2002年各國之災難防治計畫文獻報告於SCI及SSCI期刊共284篇,平均每年有24篇。97%均是以英文發表,而發表文獻最多的國家是以美國及英國為主,從這點可看出美國在災難防治研究中具領導之地位。

六、我國NGO與政府合作救災個案概述
八八水災造成南台灣受災慘重,其中又以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那瑪夏鄉、六龜鄉(新開部落)、屏東縣林邊鄉、佳冬鄉、台東縣卑南鄉(知本溫泉區)、太麻里鄉等地受災最嚴重。

在颱風創下高雨量紀錄的屏東縣,貫穿南台灣的南迴線鐵路受災嚴重,多處堤防坍塌,並造成數公尺的淹水,多項損失復原甚至要經年累月。另外,在高雄縣方面,則以山地部落村莊人員傷亡最為嚴重。其中甲仙鄉小林村慘遭滅村,數百人死亡,整村僅有少數人逃生。除此,臺南縣、南投縣亦有嚴重損失。其中,南縣迅速汛流造成各地淹水,疑似因曾文水庫洩洪所致,而南投縣、台東縣通以山坍、土石流禍害造成的民宅流失及交通中斷影像,透過媒體播放成為災害矚目焦點。

為因應八八水災災情,政府、NGO個團體與國內外企業等均投入非常多的資源揖注災區的救災工作;台灣各級政府對救災反應,以中華民國國軍為例,在水災持續期間,就出動了各作戰區的521人次官兵,出動各型載重車、悍馬車與V-150、橡皮艇等合計105輛次,物資運送及口糧4000餘份,救災區域涵蓋花蓮吉安、新城鄉,台東金峰鄉,以及屏東車城、佳冬、林邊鄉等重災區。颱風離台後幾天內,也至少投入陸軍裝步營、機步旅、工兵群、海軍陸戰隊、海軍艦指部等單位,共計投入兵力322人次,並動員包括悍馬車、V-150、中型戰術輪車、橡皮艇、AAV-7等載重及運輸機具共86輛次,協助佳冬地區則有陸軍裝甲586旅裝步營及戰車營以及陸戰99旅,幫助重建災區工作經統計,災害爆發復原的一個月間,國軍光空中運送方面,就出動15,815兵員。除了國軍外,台灣內政部也出動多名消警投入救災,以內政部公佈《莫拉克颱風災害應變處置報告》統計顯示,幾乎全部動員的重災區消警共搶救災民人數達41,752人[5]。

另外台灣各地主要NGO團體聯手組成八八水災服務聯盟,以聯盟的力量,共同投入到救災、安置與協助災民重建歸鄉的工作。 雖然八八水災未突顯警察與消防間的合作問題,但警察組織不再擔負救災責任後,有關消防專業教育訓練,以及警察組織主動投入防救災的承諾,似乎也受到影響。除了政府部門組織間的合作,八八水災有很多NGOs,主動前往重災區救災。

七、結語
本文探討之重點為現行法規之週延性與適切性問題,惟經觀察,確有諸多現行法規之內容不合時宜、存在嚴重瑕疵,或應有的法律規範卻未予以明確律定,或在政府機關的任務分工上,亦多有不切實際之處等問題。綜觀發現,提出以下建議。

1.修法將NGO納入現行全民防衛動員體系:

對於我國而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民防法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等資源動員及應變法制,皆可提供政府進行災害搶救及緊急應變之重要輔助,然而,目前僅有災害防救法內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及民防之規定,現行之傳染病防治法及反恐法(草案)則付之闕如,實有必要予以修法補強,並明定啟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要件與程序。其次,除依法制定或檢討、強化相關體系間結合運作之實施辦法外,亦應將與NGO之結合作為具體規劃於基本計畫、業務計畫或行動計畫之中,並實施和落實各項人力及資源調查、統計、編組及演練,建立與強化指揮管制通訊機制,增強災難處置之應變能力。各級政府應詳加調查瞭解所轄區域之民間志願服務團體之能量及分佈情形,俾利於救災時有效分配,避免救災資源重複配置而影響救災工作之效率,同時各級政府應成為軍隊與民間志願服務團體從事救災工作之協調溝通平台,以利資訊分享,並且善用自身優勢互補彼此之不足。

2.完善公私部門協力救災合作機制

資訊系統應作整體規劃, 建立政府(官方)資訊整合平臺,讓大型災害資訊作更有效率、有系統的傳輸。例 如讓災區嚴重的訊息,可以在最短時間傳送到首長或指揮官手裏。當然,從這次八 八水災,以及過去九二一大地震的經驗分析,政府必須思考或因應整個通訊系統中 斷,應有備用或可立即使用之資訊傳輸系統(例如衛星電話,包括使用與維護)。 在組織動員方面,災害應變中心之動員功能,可透過專責而非任務編組的方式設計;亦可透過現有之機制,如萬安演習(防空)與防汛演習,強化防救災之功能。 在組織間合作機制建立方面,應就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間、政府與NGO (含民間團體),以及進行防救災國際(含兩岸)之合作機制。在 具體作為上,除了建立誘因,讓政府相關部門願意形成一套能相互合作的網絡系統 (當然這也可以包括社區防救災組織的建立與連結),當能強化救災體系功能的發揮。

3.政府予以救災NGO適量之經費補助

政府應撥款補助非營利組織救災經費,可分擔NGO在裝備更新及人員往返經費,讓非營利組織在從事與政府救災工作時,不會因為經費問題導致工作停頓,無法有效完成,而且NGO也可運用經費成立相關內部救災機制,可使救災方式更加精進創新,效率更高。

對於我國而言,在各種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體系之檢討與調整方面,無論是繼續維持分立體系、抑或加以調整或整合,當前優先課題應係以健全「國土安全網」防護網絡為最高目標,並藉由政策制訂、修法立法、組織調整、加強訓練、落實執行等途徑,建立各災害(天災、人禍、核災、疫災、生化恐怖攻擊)防救體系(如災害防救體系、民防體系、緊急醫療體系、傳染病防治體系、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系、反恐體系、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甚至與國家安全情報系間之連結,重新檢討災害防救任務垂直分工與平行協調,做好平時防救災資源調查與整合,建置災時應變協調與指揮,有效動員公私人力與資源,加強綜合編組與演練,並強化災害防救體系內之縱向通報、指揮、管控機制,及體系間之橫向聯繫、溝通、協調機制,從法令面接軌、從運作中統合、從演習中驗證,強調伙伴合作精神,發揮資源共享效能,相互協助增援,實施緊急應變,因應複合式危機之挑戰,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厚實國土安全防護能力,方是重新建構未來國家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體系所應努力與發展之方向。
 


九點左右從岡山備災中心回來,隨即發了通簡訊給我「高雄縣紅十字會救災隊」→預告49日 上午9點至下午5點假岡山備災中心召開救災隊聯繫會報【將檢查大背包內容物(與災難包之準備)】暨在職訓練操作~重物搬移課程;另恭喜本大隊蕭順福、柯敏賢、周學才、潘建竹獲推薦將於6/13-24前往新加坡接受進階搜救訓練(綁約五年)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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