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4/21黑白寫】~拿過不等於擁有 ()



早上找「訓練組」楊幹事一起前往消防局,參加該局所召開本縣「97年第一次民間救難團體聯繫會報」,會中主要討論內容詳如下列【議程掃描()】其因該議案同往年差不多,故沒太大問題乃照案通過。


在會議結束之前,擔任會議主席之顏局長詢問大家是否還有其他意見時,個人就這星期天還有一天的【認證基本訓練】當中,有幾位伙伴剛好亦同步要參與本會那EMT-1繼續教育,乃當面向該局請求是否可以讓他們雙邊跑,使保障其應有之資格。


實在是應時間重疊,況切牽一髮將動全身,這無奈的請求也是不得已的,還好主席裁示可以用請假來辦理,尚且解決一樁困擾之事。又我提到有關56日 消防署要南下複評,就今年所修訂後之「評鑑基準表」內之有關「協勤績效與消防體系配合協調狀況」佔了50%之比例,尤每救一人加一分之評分標準,個人總以為有些許強人所難之處,感覺好像要有很多災害發生才行。


又如果是小災害,我想警義消同仁自有辦法搞定,又難得倒一場大災害,需要動用到民間救難組織的力量,就算有消防單位基於預算結構,我想應該也會考量調動多少人次機具,因這有牽涉到保險、便當茶水等各費,不是我們想參加就能夠參與的。


而說到這裡,我說每每在接受初評與複評當中,有某團體居然可以拿出一大疊之協勤記錄來,這點一直困惑著我,難道她們有特殊管道,不然怎麼可能有那麼多的佐證資料,除非是內神通外鬼,不然就是〝一人雙報〞,才有辦法達的到。


我說之前志工們一再同我反應,這種評鑑制度不公平等允,並舉例那協會主責人員甚至所屬隊員,有很多都具有義消、或救助、救生中隊身份,甚至連所隸屬區域之消防大隊長及主要幹部,也都是擔任這個協會重要職務之角色,因此這種看似「魚幫水、水幫魚」之作法,不得不令人家產生懷疑。


且志工告訴我們,當我們從旁接到消息要主動參與時,人家還會刻意拒絕我們,難道這當中有甚麼不可告人之舉。我們都知道很多災害或緊急救護案件的發生,都是透過119勤務指揮中心進來,而自然第一線出動就是上述這些人,假如他另外填具一張所隸屬協會之協勤證明單,那不就是〝一箭雙鵰〞羅。


過去我一直隱忍不講,是不想破壞大家的情感,因我們都是在幫忙政府從事各項減免災難之服務,而且我也不反對甚至鼓勵所屬志工,只要在家庭、事業、課業能兼顧底下,且有多餘的時間願多參參與幾個團體來回饋社會,這個我並不反對,且是一種可以提升自我本職技能很好的管道。


但如果因此行重疊資源、徒增個協會間之作業困擾就不好了,且很難認定到底他的根要擺在何種定位。過去我常對弟兄們講,今天如是您的服務根基,是紅會所養成的,那我則希望能要有「吃果子、拜樹頭」的態度,不要左手拿我們的資源,卻右手去行利他之舉,這種思維讓人生惡。


而剛談到這個協會檯面上所有領導人物,都是由紅十字會所栽培的,自創團體不打緊,還反過頭來打咱們一支悶棍,這種行徑作法,使人打從心底面就是讓人家瞧不起,但他們卻樂此不疲。


我不是在計較,因我說就算評鑑優等拿二十萬又怎樣,又沒有一毛錢進入會裡或個人口袋,那些經費都只是再補助器材之用,支會只是轉個手而已,就撥到各團隊裡去運用了。問題是很多評鑑資料的呈現,是要支會來擔起責任,我們都可以不在乎付出的時間精神,能有甚麼可計算的呢?


二十萬差不多我們會只能夠維持10天的開銷而已,如果只靠這個我們早就餓死了,我說為了永續經營,我們必須開拓更多的服務,增取更多的機會,然很多事情是要藉由志工們的幫忙,才有辦法完成。在志工們辛苦奉獻之餘,他們的不平之鳴,當然我身為業務主管也要聽進去,而多講幾句也是希望消防單位,能重視這些人的付出。


最後我還補充,生命是不能夠用來比賽的,一個受困的傷者如何運用技巧,安全的把他順利脫困,且不會去危及到弟兄們之安全,才是我們應該做的。如果只是為了搶績效,卻漠視應有的人道服務之精神,不會根據同理心去給人幫助的話,那成立專屬救難組織又有何用呢?


唉,不小心又多話了,這是我中午不小心看到下面這則留言時,想起早上開會的事,遂一時興起犧牲中午休息時間所鍵入的,如有得罪之處,尚希見諒羅,準備下午工作的開始….就此打住... 97/4/21 ()午休于紅會




   


以下引自http://tw.myblog.yahoo.com/redcross-hlsar/article?mid=650&sc=1#754


……總會有總會的規定,大原則不違反,招牌信譽應維護,在這樣的原則下,個人僅就水上救生員訓練提出看法:


1.水上救生員與急救員訓練,應是屬於推廣教育的一環,我們的口號不是希望人人是救生員嗎?


2.紅會證照的有效價值只存在三年,當您拿到紅會證照後,可能因工作、時間、家庭或個人因素,沒再繼續接觸相關領域的學習或訓練時,您只能說曾經拿過證照不能說擁有證照,蓋技能是需要長期不斷、反覆學習訓練而累積的一種親身體驗。在實例中,曾有經救生員訓練合格取得證照者,三年中未曾下水游泳,三年後參加複訓,但在入訓測驗400公尺的四式中,屢在池中休息,400公尺更游了15分鐘以上,經過12小時的複訓,仍未能突破,我們只能說抱歉,您只是曾經拿過紅會的救生員證,曾經接受紅會的救生員訓練,懂得自我求生與自救救人的方法,這400公尺12分鐘,不就是紅會的信譽招牌嗎?!這個就要堅持。


3.再談綜合水考,它是救生技能的綜合運用與表現,但它在救生行為中是屬高風險,不被鼓勵,在無技可施中的下下策,因此在測驗中,應該且一定要讓學員體會在拖帶溺者自己精疲力竭,即將溺斃的感覺,一定要達到這樣的感覺,才會體會救人的風險,其他部分就可以不用太堅持,只要方法、要領及如何活用,整體的表現即可。


4.水上救生的觀念與方法的進行,這必須不斷累積知識學習、技術訓練、體能訓練與歷次經驗,因此如何判斷救生行為的遂行及它可能有的法律行為,是非常的重要,這也是主課教練必須要有的堅持。


5.當然,急救員訓練也是如此,危及生命安全的一定要堅持,如何避免二次傷害也一定要堅持。


6.很高興總會在各教練的努力下,終獲相關單位的肯定與認同,但個人還是倡言人人是急救員,人人是救生員的目標,這就需要靠大家一起來推廣,當滿街是急救員、救生員時,相信意外事故會減至最低,而更理想的,再將全民學習的目標,推至更高階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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